支持民營經濟發展,需要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7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依法懲治和預防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 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意見》,回應企業家關切,針對檢察機關懲治和預防民營企業內部人犯罪問題提出意見。
長期以來民營企業常被三類問題所困擾。一是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對民營企業或者民營企業家違法立案,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民營企業財物等問題;二是涉刑事犯罪的民營企業如何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問題;三是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特別是民營企業高管、財務、采購、銷售、技術等關鍵崗位人員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得不到及時有力懲治的問題。
近年來最高檢出臺了一系列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檢察制度、舉措,比如依法糾正涉企業產權保護冤錯案件、開展涉民營企業刑事訴訟“掛案”專項清理、開展涉非公經濟案件立案監督專項活動,探索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等。
“這些制度、舉措更多關注前兩類問題,對于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問題關注不夠,立案難、查辦難、預防難等問題成為許多民營企業關注的焦點,也是當前檢察工作中需要著力破解的重點問題。”最高檢表示,這項工作與檢察機關已經開展的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等相關工作在理念、方向、目標上都是一致的,都是要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營造更好法治環境。
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特別是民營企業高管、財務、采購、銷售、技術等關鍵崗位人員犯罪,不僅嚴重損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影響民營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創新發展,而且擾亂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破壞民營企業發展環境。
最高檢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把平等對待、平等保護的要求落實到履職辦案中,助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堅持標本兼治,既要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又要在辦案中依法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幫助民營企業去疴除弊、完善內部治理。
“依法加大對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實施的職務侵占、挪用資金、受賄等腐敗行為的懲處力度。推動健全涉案財物追繳處置機制,為涉案民營企業挽回損失。”最高檢提出,結合辦案,推動民營企業腐敗源頭治理。
對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為親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企業資產等行為,要依法處理。嚴厲打擊影響企業創新發展的民營企業關鍵技術崗位、管理崗位人員侵犯商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等犯罪。
“辦理上述案件過程中,發現行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犯罪線索的,要依法及時移送監察機關、公安機關。辦理案件時,要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對因股權糾紛、債務糾紛等經濟糾紛引發的案件,要準確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最高檢稱。
同時,最高檢強調,堅持公正司法,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包括綜合考慮主觀惡性、犯罪性質情節、認罪認罰情況、退贓退賠情況、與被害企業和解等因素,全面準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依法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對于主觀惡性大、情節惡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嚴處理;對于認罪認罰、主觀惡性不大、情節較輕的人員,依法從寬處理。
在逮捕環節,對沒有逮捕必要的,要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對關鍵技術崗位人員,要根據案情、結合企業生產經營需求依法判斷是否有逮捕必要性。”最高檢稱,對不符合逮捕條件但有補充偵查必要的,應當列明補充偵查提綱。
在起訴環節,最高檢提出,認罪認罰、賠償諒解、被害企業態度等是在確定行為性質與主觀惡性后,案件處于可訴可不訴情形時,需要予以充分考量的因素。在查明案件事實、情節的基礎上,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公共利益考量等因素,對起訴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于符合法定條件、沒有起訴必要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最高檢還表示,將結合案件辦理,深入調研刑事立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民營企業平等保護落實不到位的突出問題,積極提出立法建議,推動就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問題修改法律,在法律上體現平等保護的要求。
此外,最高檢將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辦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占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對司法實踐中辦理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相關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定罪量刑標準、法定從寬從嚴情形的認定、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以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把握等問題予以明確,統一司法標準。
關于我們| 聯系方式| 版權聲明| 供稿服務| 友情鏈接
咕嚕網 m.jzyjjz.com 版權所有,未經書面授權禁止使用
Copyright©2008-2023 By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備2022009963號-10
聯系我們: 39 60 29 14 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