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證監會4月15日發布了《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指引》(下稱《指引》)。
《指引》共32條內容,進一步明確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定義、適用范圍和原則,增加和豐富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及方式,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組織和實施,同時強化對上市公司的約束。
重點內容包括:在投資者說明會溝通內容中,增加上市公司的環境、社會和治理(ESG)信息;強化上市公司“關鍵少數”的主體責任,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提出要求,明確他們在投資者關系管理中禁止出現八類情形。
《指引》涉及的內容方面,第一,進一步明確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定義、適用范圍和原則。從內容、方式和目的等維度對投資者關系管理進行界定。明確《指引》適用于依照《公司法》設立且股票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并上市的境外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進一步增加和豐富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及方式,同時對近年來實踐中的良好做法予以固化。
例如,適應互聯網、新媒體等新時代發展形勢,在電話、傳真等投資者關系管理傳統溝通渠道基礎上,新增網站、新媒體平臺、投資者教育基地等新興渠道。
同時,對投資者說明會的召開情形和要求作出專條規定,提升投資者說明會質量和效果,使其真正成為公司傳遞價值、投資者發現價值的橋梁。明確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
“落實新發展理念的要求,在溝通內容中增加上市公司的環境、社會和治理(ESG)信息。”指引中提到。
第三,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組織和實施,同時強化對上市公司的約束。
其中,強化上市公司“關鍵少數”的主體責任,除董事會秘書、專門人員外,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也提出要求,明確他們在投資者關系管理中的禁止情形。
據《指引》,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中出現八類情形。
例如:透露或者發布尚未公開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的信息;對公司證券價格作出預測或承諾;歧視、輕視等不公平對待中小股東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為。
證監會指出,強化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重要舉措,也是投資者保護的重要內容。下一步,證監會將在具體監管工作中督促上市公司認真落實《指引》提出的各項措施,加強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有效溝通,促進上市公司完善治理,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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