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境內外市場互聯互通,3月25日,上交所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和相關跨境轉換、做市業務的配套指引,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在充分吸收前期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內容的基礎上,上交所對照中國證監會《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在適用范圍、上市審核安排、終止上市情形與程序、持續信息披露監管要求、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等方面,對原《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進行進一步優化調整和更名修訂,形成了《暫行辦法》及相關業務配套指引。
所謂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是指符合條件的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在境內公開發行存托憑證(下稱“中國存托憑證”)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以及符合條件的在上交所上市的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存托憑證(下稱“全球存托憑證”)并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根據《暫行辦法》個人投資者參與中國存托憑證交易,需在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并且滿足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實行競價和做市混合交易制度,交易價格以人民幣為計價貨幣,計價單位為“每份中國存托憑證價格”,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通過競價交易買賣中國存托憑證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份或者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份。賣出余額不足100份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單筆買賣申報數量不低于3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人民幣200萬元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上交所對中國存托憑證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若交易所全天休市達到或者超過7個自然日的,其后首個交易日的漲跌幅比例為20%。《暫行辦法》還提到,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中國存托憑證的價格漲跌幅比例。
《暫行辦法》顯示,境外發行人申請中國存托憑證首次在上交所上市,發行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基礎股票收盤價計算的境外發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幣200億元(根據發行申請日前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算);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滿3年及中國證監會與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根據境外基礎股票上市地(以下簡稱境外上市地)市場分層情況約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條件。
若境外發行人申請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不少于5000萬份且對應的基礎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幣5億元(根據基礎股票最近收盤價及上市申請日前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算)。
上交所會在收到申請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對文件進行核對,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告知境外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并在上交所網站公示。境外發行人應當在受理申請文件當日在上交所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
此外,《暫行辦法》還列舉了可能終止境外發行人中國存托憑證的四種情況:
一是境外發行人基礎股票被境外監管機構或者境外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二是境外發行人因其中國存托憑證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交易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境外發行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后境外發行人自前述期限屆滿2個月內仍未改正;
三是境外發行人公開發行中國存托憑證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四是交易所根據境外發行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境外發行人發布中國存托憑證終止上市公告后5個交易日內,其中國存托憑證復牌。復牌后,境外發行人中國存托憑證繼續交易15個交易日,屆滿后的5個交易日內,中國存托憑證退出本所市場交易。
上交所表示,后續將根據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繼續做好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服務,持續深化跨境合作機制,堅定不移地推進資本市場制度型雙向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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