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債”案第一批賠償款執行到位。
3月25日,杭州中院發布關于“五洋債”案件案款發放公告稱,五洋建設董事長陳志樟、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大公國際、錦天城律所陸續履行案款,截至2022年3月24日,立案執行案件的案款已執行到位。
其中,陳志樟履行15萬元,德邦證券總計履行5.755億元,大信會計履行1億元,大公國際履行644.54萬元,錦天城律所履行3594.10萬元。
杭州中院公告顯示,陳志樟、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大公國際、錦天城律所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下稱“五洋債”案件)相繼生效,共計涉及總標的約7.03億元。
根據此前法院判決,陳志樟、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就案件總標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公國際對上述債務在10%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錦天城律所對上述債務在5%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表明,五洋債案第一批案件(主體是487人的代表人訴訟案一案)執行款執行到位,相關被執行人(一審被告)也依法履行了法定的支付義務,相關執行款到達投資者賬戶中。”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稱。
“五洋債”案作為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也是全國首例證券糾紛領域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審理的案件。
根據公告,杭州中院已于2022年1月22日、1月30日、3月4日三次發放案款共計5.61億元,并于3月25日進行第四次案款發放,金額約1.57億元,至此3月4日前在該法院立案執行的五洋債案件本息發放完畢。
宋一欣稱,后續,還有案值數億元的五洋債券案第二批案件須待履行。五洋債券案第二批案件是代表人訴訟案一審開庭以后起訴的,目前,這些五洋債券案第二批案件已經過一審判決,被告上訴,正在走上訴程序中。 這些案件一審判決的結果跟第一批案件的判決結果一樣。
值得注意的是,五洋建設債券案中,產生過幾個行政處罰決定,而主要處罰決定為中國證監會對五洋建設、陳志璋等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簽發日為2018年7月9日。其他兩個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簽發時間分別為:2019年1月22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鐘永和、孫建偉)》;2019年11月11日,中國證監會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德邦證券、周丞瑋、曹榕等六名責任人員)》。
“安全的訴訟時效時間最遲是2022年11月11日,尚未起訴的投資者應當抓緊起訴。”宋一欣提醒道。
他認為,可訴的五洋債虛假陳述賠償案適格原告應為:購買2015年公司債券(第一期/第二期,即15五洋債/122423、15五洋02/122454)并于2017年8月11日時仍持有該債劵,無論行使回售選擇權與否的因五洋建設實質姓違約而權益受損的債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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