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條例,監管參與制訂獨董參考薪酬標準,并參與獨董工作指導。3月1日,針對A股上市公司“獨董不獨“的現象,民盟中央提出前述建議。
據中國民主同盟網站3月1日消息,對于上市公司獨董存在的問題,今年擬向全國政協提交三項建議。第一,起草制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條例》,通過行政立法的方式,將我國20年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進行固化完善,對獨立董事的法律定位、任職條件、權利與義務、履職監督機制等作出規定。
第二,加強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對獨立董事工作的指導。在中國證監會、各地證監局內部,設立專門管理和指導機構,通過轄區管理的方式,對上市公司和獨董加強指導。制訂在證監部門全面指導下的獨董在上市公司管理中的監督、對事關證券監管問題的情況上報、對屬地證監部門的述職,以及證監部門對獨立董事全面的考評、褒獎和處分規則。
第三,由證券監管部門參與制訂獨董參考薪酬標準。我國現有獨董制度,規定了較高的任職條件。因此,目前有充分的條件,通過提升薪酬標準的方式,激發獨立董事履職愿望。建議在證監部門的參與指導下,結合上市公司的規模、業務領域、市值情況等因素制訂獨立董事公開的薪酬指導標準,供上市公司和獨立董事參考執行。
從2001年證監會發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開始,A股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已運行20年。截至2020年12月31日,A股市場獨立董事人數共計1.4萬人。2021年A股上市公司總數達到4691家,總市值91.36萬億。
民盟中央認為,目前,A股·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獨立董事不獨立、不“懂事”、不積極,且制度缺乏規范的問題:
第一,目前大多數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是大股東或管理層通過私人關系選聘,而獨立董事除履行職責外,有些還擔負著為上市公司背書、吸引資源、帶來名聲的分外職能,很難在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中起到獨立監督、有效監督的作用。
第二,實踐中,部分獨立董事履職意愿不強,對公司了解不足。有些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董事,更看重其社會地位和社會影響,把獨立董事變成名譽職務,忽視了為公司經營和決策發揮“監軍”和“參謀”的實際效用。
第三,獨立董事不積極。截至2020年12月31日,市場獨立董事人數共計14,060人,平均每位獨立董事獲得的津貼為8.86萬元;其中年津貼金額6萬~8萬元的占比最多,為26.52%,年津貼金額超過15萬元的占比不到8%。獨立董事職責廣、責任大、報酬低,現行的薪酬制度不能充分激發其積極性。
第四,獨立董事制度缺乏規范。目前針對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律規范散見于《公司法》《證券法》,沒有專門針對這一制度的法律規定。這不僅使獨立董事制度無法可依,還缺失了通過立法凝聚共識、匯聚力量的過程,使全社會通過外部人士對上市公司內部運作有效監督,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和規范證券市場的獨立董事制度失能。
民盟中央表示,讀懂制度對規范上市公司內部管理、維護中小股東利益起到重要作用,由于上述問題的存在,這一制度仍存在導致其作用未能充分發揮,因此提出起草制定上述條例、規則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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