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據證監會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新《證券法》,規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的任職和執業行為,強化經營機構主體責任,促進經營機構合規穩健運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制定并發布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證監會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總體看,各方對《管理辦法》的制度思路、主要內容認可度較高。經認真研究,證監會對其中合理的意見予以吸收采納。
《管理辦法》整合現行經營機構人員管理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依據新《證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律法規,結合機構監管實踐,全面規定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人員的任職要求、執業規范和機構主體管理責任,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按照分類原則優化人員任職管理;二是強化執業規范,落實“零容忍”要求;三是壓實經營機構主體責任,夯實行業發展根基。
《管理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并對不符合相應任職和從業條件的人員給予1年的過渡期。
下一步,證監會將指導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和派出機構認真落實《管理辦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規則,提升人員管理的規范水平,促進行業機構合規、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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