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六年來,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而且案件標的額大,三分之二以上以違約責任為主,且多以投資者起訴管理人為主。2月17日,上海金融法院發布的一份報告,通過該院已審結的案件,揭示了近六年來,私募基金涉及的訴訟、風險類型,并從法律角度提出了防范建議。
近年來,私募基金行業在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推動科技創新、優化資本市場投資者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出現了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變相資金池運作、剛性兌付等違規情形,行業風險逐漸顯現。上海金融法院2月17日發布《私募基金糾紛法律風險防范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從私募基金涉訴情況、行業風險管理情況、糾紛類型及風險揭示、法律風險防范建議、合同條款要點完善建議等五個方面對私募基金行業的法律風險進行梳理和分析。
具體看來,《報告》對上海法院2016~2021年審結的涉私募基金案件進行統計分析,發現此類案件標的額大且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訴訟標的額主要集中在100萬元至1000萬元之間,案件數量近六年呈上升趨勢,尤其在2017年至2018年呈快速增長態勢。
其次,案件糾紛主要發生于私募基金內部,67.53%的糾紛發生在投資者、管理人、托管人、投資顧問、銷售機構之間。
《報告》內容顯示,在私募基金糾紛案件中,雖然案由多樣,但以合同糾紛為主,占比71.96%;訴請類型多樣但以主張違約責任為主,占比67.34%;糾紛多為個人投資者起訴管理人,68.08%的訴訟案件由投資者提起,其中92.95%為個人投資者。
而私募基金合同條款的完善,可明確細化易引發糾紛的情形,加強糾紛源頭治理。
《報告》就完善私募基金合同條款提出十個方面的建議:一是明確私募基金的法律關系性質;二是提示構成剛兌的情形與法律后果;三是披露是否提供其他增信措施及具體方式;四是明確管理人義務的性質與內容;五是明確托管人的法律地位與義務;六是明確基金合同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七是明確投資者退出的條件、具體方式和程序;八是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資者退出的特別注意事項;九是明確私募基金清算的條件、期限與方式;十是明確管理人怠于清算時的違約責任等。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長肖凱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將進一步推進‘金融糾紛法律風險防范報告年度發布機制’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持續做好風險防范和化解工作,為金融開放與創新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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