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會440多天后,北京中數智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數智匯”)仍未能獲得證監會是否準許上市的注冊結果,刷新了過會后未獲得注冊結果最長時間。
根據上交所網站顯示,2020年6月12日,中數智匯的科創板IPO申請被上交所受理,于當年11月27日通過上市委會議,公司擬募集資金3.77億元,保薦機構為國泰君安。
中數智匯的主營業務是大數據服務,屬于企業征信行業,下游主要客戶為大型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及部分互聯網企業。
中數智匯的招股書(注冊稿)共計1041次提及“服務”;而在最早提交的招股書中,公司50次提及“金融科技”。
“自科創屬性指引出臺以來,技術創新還是模式創新,是監管審核科創板IPO過程中重點聚焦的。過會那么久沒有完成注冊,主要是監管對企業技術和所屬行業的認定存在爭議。”一位資深投行人士對記者表示。
刪去“金融科技”,改口為“信用科技”
在招股書中,中數智匯稱公司是一家信用科技與大數據服務提供商,對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服務,合法采集商事主體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業征信產品,提供給經濟活動中的金融機構、互聯網公司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為其了解交易對方的信用狀況提供便利。
第一財經記者查閱中數智匯的招股書(申報稿)發現,“服務”出現762次、“金融科技”出現50次,公司最早稱其為“金融科技與大數據服務提供商”。
到了招股書(注冊稿),“金融科技”的表述次數下降至4次、“服務”表述數量攀升至1041次,中數智匯改口稱“公司是一家信用科技與大數據服務提供商”,刪去了“金融科技”及此前論證金融科技業務的相關篇幅。
“公司的產品和技術研發以金融機構等客戶的商業應用場景需求為導向,結合信用科技的應用形勢預測以及同行業技術變化趨勢分析來進行。”中數智匯在招股書終稿中表示。
中數智匯還表示,公司圍繞金融風控場景自主研發形成了企業智能畫像 標簽技術、企業風控預警技術、圖數據處理技術等多項核心技術,推出了受益所有人識別算法、集團派系識別算法等等。
中數智匯為何將自身行業定位進行修改?實際上,金融科技和模式創新類的企業,屬于被限制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類別。
2021年4月16日,證監會修改公布了《科創屬性評價指引(試行)》,上交所同步修訂發布了《科創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科創板支持方向、行業領域、科創屬性指標等要求。
《指引》按照支持類、限制類、禁止類界定科創板行業領域,對不同企業進行分類處理,積極支持新一代信息系統、高端裝備等六大行業領域的“硬科技”企業在科創板上市;對于金融科技、模式創新等類型的企業,根據企業科創屬性情況從嚴把關、限制在科創板上市;對于房地產和主要從事金融投資類業務的企業,禁止在科創板上市。
存疑:是否符合科創屬性
兩輪問詢中,監管要求中數智匯說明自身技術實力屬于“先進水平”的具體體現;并要求保薦機構對發行人行業分類進行核查,對發行人行業分類是否準確,公司是否符合《暫行規定》發表核查意見。
另外,二輪問詢時,監管要求中數智匯重新回答首輪問詢提出的關于主要產品的問題,要求公司客觀展現自身產品下游領域覆蓋率,明確標識提示,避免數字夸大或誤導。
“保薦機構的核查是否充分進行綜合判斷,將作為發行上市審核中的一項重要環節,即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嚴格來說,無論是直接從事金融科技,還是服務金融科技,抑或是通過‘所謂’的模式創新,將老一套模式進行‘包裝’,都是不完全符合科創板定位的,中數智匯的主營產品和業務模式存在爭議是其無法完成注冊結果的主要原因。”前述投行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說。
客戶屬性方面,中數智匯的下游客戶包括金融機構、征信公司、互聯網公司、大型集團公司、電信運營商及其他大中型企業等,其中金融客戶主要是國有大型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及各類城市商業銀行等。
2018年~2020年1-6月,對商業銀行和互聯網公司的服務是中數智匯的主要營收來源,合計占總營收比重超過40%。
值得注意的是,中數智匯在被要求解釋說明公司的軟件企業定位符合上市公司軟件行業分類慣例時,列舉了20余家創業板和滬市主板的軟件企業,稱“公司的軟件企業定位符合上市公司軟件行業分類慣例”。
“科創板定位明顯區分于創業板和主板,明確了六大領域,”前述投行人士說,“科創板開市近3年以來,監管一直強調簡化招股書內容,用清晰直白、通俗易懂的方式,說明公司的技術、行業發展趨勢等等。有不少公司‘包裝’招股書,只談行業背景、發展空間等,把行業的共性論述為自己的競爭優勢,混淆視聽”。
簽字律師有前科
根據廣東證監局2021年12月29日披露的一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下稱《決定書》),該局對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熊川、王振、周德芳、葉云婷出具警示函,這份決定書事涉智度股份(000676.SZ)的現場檢查。
經查,中倫律所在證券法律業務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1.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內容與事實不符;2.未勤勉盡責審慎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了證監會相關規定。
熊川和王振2人正是服務中數智匯IPO的簽字律師。招股書顯示,中數智匯的保薦機構為國泰君安,律師事務所為北京中倫律所事務所(下稱“中倫律所”),簽字律師為熊川、劉新輝、王振3人。
此前,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1號)等規定,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對智度股份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對中倫律所從事的智度股份相關證券法律業務進行了延伸檢查。
中倫律所執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未勤勉盡責審慎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根據決定書,智度股份2019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2020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2020年第七次臨時股東大會、2020年第九次臨時股東大會、2020年度股東大會和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等6次股東大會的會議決議和會議記錄記載的律師列席情況與實際不符,中倫律所及指派的經辦律師熊川、王振、周德芳或葉云婷未勤勉盡責審慎履行檢查和驗證義務,未對上述股東大會決議和會議記錄的不實記載提出異議,所制作《查驗記錄》稱相關未列席律師出席了股東大會、現場實施了查驗工作,與實際不符。
在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內容與事實不符方面,2020年7月31日和2021年1月7日,智度股份分別召開2020年第七次臨時股東大會、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
熊川作為經辦律師被指派見證股東大會,中倫律所于同日出具《法律意見書》,稱其指派的經辦律師出席并見證了本次股東大會,并有經辦律師簽字及律所蓋章確認。經過證監會調查,中倫律所指派的經辦律師并未出席上述股東大會,中倫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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