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互助保險改革獲得重要進展。2月15日,銀保監會公布對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籌建的批復。
公告顯示,同意中國漁業互保協會與浙江省、山東省、福建省、廣東省、寧波市、江蘇省、河北省漁業互保協會作為主要發起會員,遼寧省漁業互保協會、宏東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則波等111家(名)漁業服務組織、漁業捕撈企業和漁業從業者作為一般發起會員,聯合發起籌建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初始運營資金5億元人民幣,注冊地北京市。擬任董事長楊斌、擬任總經理張競。
同時,同意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遼寧、大連、廣西、海南等4家省級分支機構同步籌建。
漁業保險是我國農業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漁業互助保險是漁業保險承保的重要組織形態。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研究總監朱俊生對第一財經表示,籌建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是漁業互助保險系統重大體制改革落地的重要標志。
中國漁業互保協會官網顯示,截至2020年底,全系統累計承保漁民1399.54萬人(次),承保漁船100.71萬艘(次),提供風險保障3.94萬億元,共計為1.45萬名死亡(失蹤)漁民、11.69萬名受傷漁民以及11.32萬艘全損或部分受損漁船支付經濟補償金78.22億元。
但近年來,隨著社會組織管理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國家對金融保險監管的日趨嚴格,漁業互助保險此前的“協會”體制已不適應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朱俊生認為,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社團管理改革對漁業互保發展提出重大挑戰。“協會”此前的管理體制和架構與國家推進社團管理改革的總體要求相沖突,制約了漁業互保發展。一方面,政社脫鉤導致此前的管理體制難以為續;另一方面,民政部取消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審批并明確規定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不得開設銀行基本賬戶,這對基層機構運轉帶來極大的挑戰。
二是,“協會”無法納入保險監管制約了漁業互保發展。2006年以來,特別是2012年《農業保險條例》出臺后,中國漁業互保協會一直沒有被納入保險業務監管,漁業互助保險一直處于尷尬境地。法律地位不明確,經營農業和涉農保險的合法性存在爭議。此外,由于沒有被納入銀保監會監管,協會不符合承辦中央補貼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條件。
2020年,農業農村部和銀保監會發布《關于推進漁業互助保險系統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研究確定了“剝離協會保險業務,設立專業保險機構承接”的改革總體思路,形成了漁業互助保險系統整體改革方案。
中國漁業互保協會牽頭聯合有關?。ㄊ校O業互保協會發起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漁業互助保險機構。該機構為專業性的相互保險組織,初始運營資金由中國漁業互保協會脫鉤后和有關?。ㄊ校O業互保協會以借款方式注入,接受銀保監會的監管和農業農村部的行業指導。
“通過漁業互助保險系統體制改革,有助于建立規范發展的漁業風險保障體系,推動漁業保險高質量發展。”朱俊生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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