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國家發改委牽頭8部門發布《關于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從健全完善規則制度、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優化發展環境、增強創新發展能力、賦能經濟轉型發展和保障措施等六方面提出意見。其中就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做了專門規定。1月20日,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對滿幫、貨拉拉、滴滴貨運、快狗打車等4家互聯網道路貨運平臺公司進行約談,對滴滴出行、曹操出行、T3出行、美團出行等4家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提醒,這可以被認為是對《意見》中所提及的新就業形態平臺治理工作的積極響應。
當前,我國新就業形態已涉及兩億多人,“新就業+平臺經濟”模式逐漸形成新業態、新產業。但同時,新就業亦引發了諸多社會風險,譬如,一些共享經濟平臺,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基于用工管理不規范導致的人身財產利益損害事件。
為此,應厘清新就業形態的具體類型與特征,清晰識別其法治風險,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技能培育及權益保障多維體系,加強平臺用工多場景合規與行政監管,促進新就業市場更加健康、穩定地發展。
新就業形態用工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新就業形態中的基本主體包括具有新個體經濟特征的勞動者(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各類共享經濟平臺化用工企業(共享經濟用工平臺)、為共享經濟平臺用工提供服務的企業或平臺企業(共享經濟用工服務平臺),以及政府稅收、社保、市監、工信、網信等監管部門。相較傳統用工模式,新就業形態下的主體類型較多、權利義務關系復雜、監管依據和邊界模糊。
一是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勞動權益保障與提升就業機會上的矛盾加劇。在新就業形態代表性場景中,網絡主播、外賣配送員、家政裝修工人等通過集中辦理個體工商執照,成為“收益自決、風險自擔”的市場主體,享受國家在共享經濟等方面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夠較快較直接地提升勞務報酬。同時,因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同用工企業等勞務需求方之間,為市場化的“合作關系”,而非現行勞動法下的“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故當勞動者出現人身傷害或第三人權益侵害時,缺乏用工企業責任為擔保的勞務行為極易引發賠償糾紛。貨拉拉墜車事件、外賣員事故頻發、網絡博主過勞死等,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新個體勞動者缺乏明確法律屬性定位及保護的困境,應引起社會高度重視。
二是共享經濟用工服務平臺在降低用工成本與獲取政策紅利間的界限不明。不同于通常理解上的平臺企業,共享經濟用工服務平臺提供的信息撮合范圍更廣、承擔角色更多。目前,全國有代表性的云賬戶、薪行家、薪福社等能為騎手、保潔、主播等新個體勞動者提供自主擇業、收入支付、稅費代繳等一站式服務,其用戶涵蓋新就業勞動者、用工企業、政府部門,且實質性地承擔了各端的部分屬性與功能,如承接外包勞務、分派用工訂單、代繳個稅社保等。
此外,該類服務平臺具有一定體量的“資金池”,以便定期支付報酬或儲備勞務保證金。此類平臺在確實緩解就業壓力、降低用工成本之余,其依托短期政策紅利的合法性與合規性基礎,代行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正當性與穩定性,亟待由更高位階的全國性的法規政策予以進一步規定與細化。
“分級分類”施策,助力新就業業態規范持續健康發展
當前,平臺化、靈活性的新就業形態是實現穩就業的重要載體,占城鎮就業人員總量的40%以上,其中大部分選擇了依托互聯網的新就業形態。故此,針對當前新業態形態中的各類主體,在總體方向上,按照應用場景、具體行業領域,及專業技能類型等標準進行“分級分類”施策,助力新就業業態規范持續健康發展。
第一,對于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根據其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技能工種等“勞動標簽”進行首層分級。家裝、外賣、物流等高危行業強制提高用工安保義務,應以勞動法認定的“勞務關系”為準簽署用工協議,室內保潔、帶貨主播和網課老師等,對應靈活勞務等級逐次承擔用工風險,引導勞資雙方在適配的權責界限內達成合意。
第二,共享經濟用工服務平臺按照其從事的業務領域與掌握的數據體量進行分類管理。對于單純從事信息撮合、提供交易機會的平臺,以現有網絡平臺服務管理相關法規進行包容審慎監管;對用戶較多、市場份額較大,且主營業務具有公共管理屬性的服務平臺,則應嚴格執照審批核查標準,特別對代征代繳個稅社保、管理用戶閑置資金等行為,須進行事前審慎監管與事中積極監管,嚴防敏感信息泄露、挪用資金洗錢等違法風險。
第三,共享經濟用工平臺與政府相關部門須及時跟進新就業形態的發展,調整經營決策與監管政策。重點針對吸納了大量靈活就業的外賣、網約車司機、直播行業,企業端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素質培養,引導新就業形態勞動人員關注自身健康和長遠發展,幫助其從業者解決只能吃“青春飯”的問題;稅收、社保、市監、工信、網信等部門在調整靈活用工產業政策時,在法治程序下最大限度保持政策的延續性和穩定性,對確需更改的就業指導政策,應同新個體勞動者、用工企業、服務平臺等多方代表進行有效溝通,在科學論證聽證、公開征求意見后再行實施。
多措并舉助力新就業各新業態發展
多措并舉助力新就業各新業態發展,對此,提出以下建議:
其一,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技能培育及權益保障多維體系。
一是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需主動提升職業自覺和法治素養。當前,靈活就業吸納的大量勞動力受教育程度有限,從業者過度關注實際收入忽視勞動安全,更無長遠職業規劃。從權利義務對等角度而言,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享受市場化高收益的同時,不應再要求適配基于人身從屬關系的全額勞動權益保障。故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主觀上要對勞動(勞務)關系工作抑或合作關系工作有所辨別,結合自身健康狀況、技能水平選擇適當的工作強度。
二是對具有勞動力要素調配功能的共享經濟用工服務平臺和共享經濟用工平臺,出臺靈活就業崗前培訓強制規定,進一步幫助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明確自身屬性定位、可能承擔的職業風險。重點解決大齡勞動力群體的“數字鴻溝”問題、高危高強度行業的“青春飯”問題、短期臨時用工的“放鴿子”問題。具體可通過用工APP為就業困難群體提供免費在線課程和就業指導視頻資料,不定期推送供勞動者崗前學習的“數字學堂”或“技能考試”,完善用工評價績效機制和勞動過程數字記錄設施等。
三是調整現行社保政策法規體系適應新就業形態用工新特點。由社保部門牽頭建立沒有勞動關系也可以繳納社會保險的政策法規體系,推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應保盡保”。建議對風險類型較大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強制參保,如工傷、失業保險,風險較小的社會保險通過政策引導鼓勵參保,如生育保險。在社保管轄上,破除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戶籍門檻,參保地可逐步向勞動行為實際發生地或代繳平臺所在地傾斜。在繳費周期上,可設計月繳、季繳、年繳等多種繳費方式。同時,依托《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國發〔2016〕51號)加快建立個人社保賬戶和建立全國統籌的社保機制和數據庫,確保全國社保大數據信息互聯互通。
其二,明確共享經濟用工服務平臺多場景合規發展的監管依據。
一是健全新就業形態用工稅收政策法規。中央層面在稅收法定、減稅降費、社保入稅、數據治稅等總體要求下,及時制定出臺相關管理辦法,統一各地個稅代征授權的審批標準及督查規程。地方層面,因地制宜設置本地新就業形態用工服務平臺稅收優惠專項扶持政策法規,并根據勞動力就業數據為衡量指標,配合轉移支付平衡區域財政收支,避免平臺利用稅收優惠實施監管套利;技術層面,鼓勵新就業形態用工產業頭部平臺利用稅收大數據輔助有關部門分析、識別新業態潛在高風險行為,及時提出法律應對建議。
二是創新新就業形態用工新型勞動關系。建議對現行勞動法體系進行更新,研究制定更具針對性的靈活用工立法,為新個體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及行為后果提供認定依據。在厘清不同場景下個體勞動者的收入來源、工種屬性、勞動強度、責任分配、侵權救濟等評價要素后,劃清新個體勞動者與靈活用工服務平臺間的權利義務邊界,明確平臺責任類型及必要限度。通過法律強制規定,提升新就業形態用工服務平臺事前注意義務,平臺應根據從業環境分別設置勞動合作協議,對屬于高風險職業的勞動者無論為自然人或個體經營者原則上提供勞務合同,在充分提示責任風險后可根據勞動者自愿簽署勞務承包合同。
三是新就業形態領域各新業態應在法治引領下進一步推動政府、個人、企業、社會形成合力。監管部門集中精力把握新就業形態用工產業健康發展的關鍵數據要素,放權市場、專精本職、提升服務;在政府指導下成立工會組織,代表新就業形態廣大從業人員發聲、維權;新就業形態用工服務平臺及用工企業成立行業協會組織積極拓寬勞資雙方溝通渠道,聽取勞動者迫切訴求。在此基礎上,建立由監管部門、新就業勞動者工會、行業協會構成的靈活用工聯動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多元主體共建共治共享的積極性,保障新就業形態領域各新業態健康發展。
(陳兵系南開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中國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戰略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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