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基金迎最新監管要求。
證監會1月14日就《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監管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就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定義和評估方法、附加監管要求、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機制等進行明確。
新規重點包括:單一基金滿足凈資產規模大于2000億元、或投資者數量大于5000萬個等條件的,應納入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參評范圍;對于規模和投資者數量已連續3個月不符條件的產品,證監會可將其移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名單。
整體來看,《暫行規定》共五章二十條,內容涉及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定義和評估方法等四方面。
聚焦此次新規發布,證監會稱,《暫行規定》的起草是為完善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監管,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數據顯示,近年來,我國公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整體規模超過25萬億元,投資者數量突破5億。貨幣市場基金作為現金管理類的普惠金融產品,具有安全性高、流動性好、投資成本低等特點,已成為公募基金的重要品種。
“鑒于個別貨幣市場基金規模較大或投資者數量較多,為進一步提升基金管理人抗風險能力,增強產品韌性,確保投資者投資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我會研究起草了《暫行規定》,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提出更為嚴格審慎的監管要求。”證監會稱。
此次《暫行規定》涉及四方面內容,一是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定義。
據新規,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是指因基金資產規模較大或投資者人數較多、與其他金融機構或金融產品關聯性較強,如發生重大風險,可能對資本市場和金融體系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貨幣市場基金。
二是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評估范圍、標準和程序。
據《暫行規定》,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初評范圍有三:其一,基金資產凈值連續20個交易日超過2000億元;其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交易日超過5000萬個;其三,證監會認為符合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特征的其他標準。
評估上,證監會將對參評產品予以評估、確定最終名單并予以公示,評估標準主要包括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復雜性四方面指標。
與此同時,對于規模和投資者數量已連續3個月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產品,證監會可將其移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名單。
三是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附加監管要求。《暫行規定》從經營投資理念、風險管理、人員及系統配置、投資比例、交易行為、規??刂?、申贖管理、銷售行為、風險準備金計提等方面,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銷售機構提出相較常規基金更為嚴格審慎的要求。
四是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機制。包括:要求基金管理人及相關市場主體應當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風險應對預案,提前對風險處置事項做出安排;規定重大風險情形下的風險處置小組機制,以及基金管理人等市場主體風險處置責任及要求;規定不同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風險準備金、主要股東等處置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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