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要提振市場主體信心,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以公正監管保障公平競爭。在明年各項微觀政策制定與施行中,應當進一步推進市場主體公平競爭,重點幫助中小企業解決困難,增強其發展信心,同時加大科技創新的保護力度,形成良好的創新氛圍,規范市場主體健康發展。
保障公平競爭,提振市場主體發展信心
最新數據顯示,全國市場主體總量已突破1.5億戶,承載7億多人就業,是市場經濟活動的重要參與者,是經濟穩定發展的基礎貢獻者,更是保就業保民生的關鍵守護者。其中99%以上的企業是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數量也已突破1億戶,帶動近3億人就業。然而,受到復雜的國際經濟局勢和疫情的影響,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面臨的困難增多,特別是大宗商品價格上漲,給中小微企業帶來的成本壓力較大。對此,中央加大對市場主體的紓困幫扶力度,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幫助市場主體渡過難關。
深化公平競爭政策制度的落實落地,有助于消減和破除那些緣于或寄生于行政權力之上而限制、排除公平競爭的現象或制度,增強市場主體發展的信心。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行政主體及授權的組織機構,圍繞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經營的全過程、全周期、全場景所涉及的市場要素、經營成本、進退自由、機會公平等展開的全覆蓋、全內容的規范性自我審查與集中審查,以及第三方評估審查相結合的評估檢查制度。其目的是通過組織機構建設、制度規范審查、實施效果評估等方法,科學規范地約束政府調控和干預市場經濟的權力,為政府之手戴上保護套,廓清和框定政府參與市場經濟“放管服”的基本架構和行為底線。
2021年6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聯合發布《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下稱《細則》),公平競爭審查的機制與程序得到了進一步的規范,審查流程、征求意見機制、聯席會議制度、定期評估制度等環節得到了進一步的細化與完善。2021年10月19日,《反壟斷法(修正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并向社會征求意見。其中第五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提供了明確的上位法依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目的正是要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地位,確保政府出臺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
《細則》堅持競爭政策優先的精神,規定除出于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扶貧救災、節約能源等特殊情況,政策措施不應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風險,將競爭政策置于優先地位。具體到審查標準上,《細則》從市場準入與退出標準、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四方面出發,要求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政策文件時不得對市場主體進入和退出市場造成不正當的干預,應避免對商品、要素的流動造成不正當的阻礙,需防止給予特定經營者財政優惠政策,要杜絕強制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違法披露或強制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違法違規干預商品和服務價格等要求。
總體看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通過構建事前審查與事后追責的系統實施架構,避免政府在解決“市場失靈”時,因過度干預而帶來“政府失靈”,實現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的協調統一。深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落實,有助于減少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民營企業進入與退出市場中遇到的阻礙,實現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通,幫助企業在生產經營的成本與交易機會方面獲得更加公平的待遇。各類市場主體可以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提振市場主體發展的信心。
激勵創新競爭,增強市場主體發展動能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加強經濟基礎,應當增強科技創新能力。保持平穩健康的經濟環境,宏觀政策上應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科技創新、綠色發展的支持。同時,加快科技政策扎實落地,一方面,企業創新主體的地位得到強化;另一方面,科技體制改革得到進一步的推動,對國家實驗室、科研院所等科技創新主體進行重組與改革,深化產學研結合,為市場主體創造良好的創新環境。
當前,數字平臺經濟領域的企業創新受到普遍關注,特別是對頭部企業與中小企業在創新競爭上的價值貢獻與實現機會的爭論一直存在。然而,在實踐中,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已經發布的法規的征求意見稿都已明確地表明公平競爭與創新發展之間的互促關系,即中小企業在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下,其對創新發展的貢獻不容忽視,創新競爭與公平競爭對增強市場主體發展的動能都很重要。
譬如,2021年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發布了《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下稱《指南》),將“促進平臺經濟規范有序創新健康發展”作為目的之一,提出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對平臺經濟領域開展監管時應當遵循激發創新創造活力這一基本原則,在考察行為是否構成壟斷協議時可以考慮行為對創新的影響,在考察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時也應當考察相關市場的創新、經營者的技術創新能力、技術創新的頻率等因素。同時,考慮到大型企業對初創企業頻繁進行的“扼殺式收購”可能會對市場的競爭秩序帶來損害,在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時也應考量集中對經營者創新動機和能力的影響、收購是否會影響創新等因素。
除市場監管領域外,在行業發展領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互聯網平臺運營者不得利用數據以及平臺規則等,在平臺規則、算法、技術、流量分配等方面設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礙,限制平臺上的中小企業公平獲取平臺產生的行業、市場數據等,阻礙市場創新。
可見,激活市場主體的創新活力,不僅體現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的各項具體要求中,也體現在市場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具體法治行動之中。依法激勵和保障創新競爭,將是我國增強市場主體發展動能,共同營造良好的科技創新氛圍,推動經濟高質量持續發展的基本主線和工作抓手。
恪守規范競爭,統籌市場主體發展安全
相較于2020年經濟工作會議中提出的“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這一重點任務,2021年會議在明確“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以公正監管保障公平競爭”的基本要求的同時,還要求“要發揮資本作為生產要素的積極作用,同時有效控制其消極作用”“要為資本設置‘紅綠燈’,依法加強對資本的有效監管,防止資本野蠻生長”。
在市場經營中,市場主體應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近十年來,隨著我國互聯網經濟的高速增長甚至野蠻擴張,違規違法經營活動顯現。其中有兩點尤為值得警惕,其一,在數據與算法、技術、資本等資源上占據優勢的頭部平臺企業實施“二選一”“大數據殺熟”“自我優待”等違法競爭行為或不公正交易行為,擾亂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其二,大量資本涌入消費金融、基礎教育、公共交通、新聞媒體、數據算法等關乎國計民生的行業和領域,實施或涉嫌違規經營行為,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等,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甚至是無法挽回的損失。故此,會議為資本設置“紅綠燈”,旨在規范有關市場主體合法經營,在法律框架下,鼓勵和保護市場主體規范競爭,引導資本發揮積極作用。
(陳兵系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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