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上交所就《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及配套業務指引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指出,修訂后的《暫行辦法》對參與中國存托憑證業務的個人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做了調整,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日均資產由不低于300萬元下調至不低于50萬,且需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其他要求保持不變。
關于上交所與境外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規則公開征求意見的修訂說明
為進一步優化和拓展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機制,更高效服務資本市場制度型雙向開放,對照證監會《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以下簡稱《監管規定》)的修訂內容,相應將原《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修訂為《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并同步修訂上市預審核業務指引、跨境轉換業務指引及做市業務指引。現將主要修訂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訂中國存托憑證上市條件
鑒于修訂后的《監管規定》將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適用范圍從倫交所主板市場擴展到包括倫交所在內的境外市場,中國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由倫交所上市公司擴展為中國證監會認可范圍內的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修訂后的《暫行辦法》也相應修訂了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發行上市中國存托憑證的上市條件,即境外上市年限的要求相應調整為“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市場上市滿3年及中國證監會與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根據境外基礎證券上市地市場分層情況約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條件”。中國存托憑證境外發行人市值要求、上市份額下限及上市市值下限的要求保持不變。
二、增加融資型中國存托憑證相關內容
因修訂后的《監管規定》在保留境外發行人可以非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發行中國存托憑證模式的基礎上,允許境外發行人以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發行中國存托憑證,修訂后的《暫行辦法》也相應增加了以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發行上市中國存托憑證的預審核程序和期限、發行承銷、定價機制、跨境轉換開始時間等條款,并同步修訂上市預審核業務、跨境轉換業務以及做市業務三個配套指引。
三、優化中國存托憑證上市、交易、跨境轉換機制
上市機制方面,優化中國存托憑證發行后的新增份額登記及上市流程,縮短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周期。交易機制方面,以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的中國存托憑證上市首日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格為其發行價,上市首日使用(適用)主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機制的規定。跨境轉換機制方面,對中國存托憑證不設限制兌回期,自中國存托憑證上市之日起即可進行中國存托憑證與境外基礎證券的跨境轉換。
四、調整和明確中國存托憑證持續監管要求
本次《暫行辦法》修訂對中國存托憑證上市后持續信息披露要求做了適當調整,具體如下:一是在定期報告方面,允許境外發行人使用外幣編制定期報告。二是在臨時報告方面,允許定價公允的關聯交易僅在年報或半年報中匯總披露;明確境外發行人與其合并報表范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非關聯交易,免于披露;對于除交易以外的重大事件,明確發行人在已列明情形的范圍內可以自行判斷是否構成應披露的信息。三是對涉密信息的處理予以明確,符合條件的情形下,擬披露的信息屬于商業秘密的可以暫緩或者豁免披露,屬于國家秘密的可以豁免披露。四是區分應當申請停牌和可以申請停牌的情況,對停復牌的具體情形予以明確。五是在董監高履職方面,對董監高確認意見、聲明或承諾的表述進行適當調整的條件由“不改變實質性內容的前提下”修改為“符合《證券法》的前提下”,更為明確和具體,方便市場主體理解和實踐;同時,考慮對等原則,不要求境外發行人提交董監高聲明及承諾書。六是退市方面,明確了主動退市和強制退市的條件、境外發行人內部決策程序、應提供的投資者保護措施、本所審核程序和期限等。
五、調整個人投資者適當性標準
修訂后的《暫行辦法》對參與中國存托憑證業務的個人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做了調整,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日均資產由不低于300萬元下調至不低于50萬,且需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其他要求保持不變。
六、修訂全球存托憑證個別條款
《暫行辦法》本次修訂中,全球存托憑證機制總體保持不變,個別事項調整如下:一是同步拓展全球存托憑證境外上市地;二是縮短全球存托憑證發行配套新增A股股份登記及上市業務的辦理周期;三是要求全球存托憑證發行人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全球存托憑證存續數量。
特此說明。
關于我們| 聯系方式| 版權聲明| 供稿服務| 友情鏈接
咕嚕網 m.jzyjjz.com 版權所有,未經書面授權禁止使用
Copyright©2008-2020 By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備20023378號-15 營業執照公示信息
聯系我們: 98 28 36 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