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明確保險中介市場對外開放有關措施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保險中介市場對外開放有關措施,放寬外資保險中介機構準入條件。
主要內容涉及三方面,一是,大幅取消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準入限制,不再要求股東經營年限、總資產等條件;二是,進一步降低外資保險中介機構的準入門檻,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境內外資保險集團公司投資設立的保險中介機構經營相關保險中介業務;三是,保險中介機構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適用“先照后證”政策的相關規定。
根據《關于印發我國加入WTO法律文件有關保險業內容的通知》規定,我國加入WTO組織5年后外資保險經紀機構的準入條件包括,投資者應為在WTO成員境內有超過30年經營歷史的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必須在中國設立代表處連續2年、在提出申請前一年的年末總資產不低于2億美元。
2018年4月,銀保監會宣布“在全國范圍內取消外資保險機構設立前需開設2年代表處的要求”;2019年5月,銀保監會發布銀行業保險業擴大對外開放12條新措施,其中涉及保險中介市場的相關措施包括“取消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在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需滿足30年經營年限、總資產不少于2億美元的要求。”“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投資設立保險類機構”,以及“允許境內外資保險集團公司參照中資保險集團公司資質要求發起設立保險類機構”。
近年來,保險業對外開放向縱深推進,外國銀行保險在華機構數量穩步增長。截至今年上半年,境外保險機構在華共設立66家外資保險機構、85家代表處和17家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外資保險公司總資產1.94萬億元。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知》發布后,外資保險中介機構準入除依據我國參加的相應國際協約外,還應當滿足《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實施辦法》,以及《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允許境外投資者來華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通知》《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允許境外投資者來華經營保險公估業務的通知》等法規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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