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深交所擬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此次修訂新增1條作為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深股通投資者不包括內地投資者。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采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遵守前款規定,并要求聯交所參與者敦促其客戶遵守前款規定。”后續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內容不變。《實施辦法》自施行之日起,聯交所參與者不得再為內地投資者新開通深股通交易權限。
在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后增加“內地投資者”的釋義,作為第(八)項,“內地投資者指持有中國內地身份證明文件的中國公民和在中國內地注冊的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證明文件的中國公民。內地身份證明文件包括境內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國家和地區頒發的永久居民卡、永久居民簽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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