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修訂主板股票上市規則+精簡整合30年來繁冗的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以期打造更加簡明、清晰、好用的規則體系。
12月10日晚間,上交所就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體系整合暨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征求意見,其中前者將向上市公司公開征求意見,后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12月24日)。
此次規則整合后,主板由原先的百余件歸并整合至37件,其中常用規則15件,將形成《股票上市規則》、自律監管指引、自律監管指南三個層次,分別對應一般規定、專項規定、規范公告編制發布和便利業務辦理的制度功能。
內容上,將同一信息披露業務重復、交叉或者分散于各個規則的條款,整合成統一、明確的專項規則,在《股票上市規則》下形成規范運作、重大資產重組、停復牌等12件自律監管指引,以及公告格式、業務辦理2件自律監管指南。
“現行規則存在數量過多、層級繁雜、規定分散等問題,給上市公司和其他市場參與方查閱、掌握和使用造成一定不便,有必要予以整合優化。”上交所稱,自去年以來,該所就組織專門力量,持續精簡優化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體系。
主板股票上市規則擬第15次修訂
《股票上市規則》是上交所的一項基本業務規則,也是上市公司自律監管的核心規則。
據第一財經記者了解,本次《股票上市規則》修訂,借鑒吸收科創板先行先試經驗,既強調大力精簡優化規則體系,又注重與中國證監會規則的功能互補和滬深交易所的協調一致。
在此原則之下,上交所修訂《股票上市規則》總體遵循三個思路: 一是將上位法律法規的要求予以歸并整合;二是順暢與下位業務規則的銜接;三是將實踐中已有共識的做法通過規則予以確認。
具體內容上,此次《股票上市規則》 按照精簡優化、避免內容大改的原則,將原18章按主題調整、精簡為16章, 新設“中介機構”專章和 “公司治理”專章,將原規則中應當披露的交易和關聯交易兩章合并, 優化“其他重大事項”一章,將原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權益變動和收購兩節分別并入“定期報告”“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與變動管理”兩章。
同時,《股票上市規則》優化信息披露安排,歸并原信息披露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兩章,梳理后細分為“基本原則”“一般規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節。
在鼓勵上市公司主動披露對投資者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自愿性信息的同時,細化自愿信息披露規范,明確自愿信息披露也應保持持續性、一致性,不得進行選擇性披露。
另外,在順暢與下位規則銜接方面,提升吸收下位規則中重要的規范性要求,過于具體或實踐中需要經常修訂的內容下沉至下位規則規定。
比如,歸總下位規則中重新上市規定,與原重新上市一節合并后單獨成章;精簡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等下位單行指引已有的具體規定,交由下位指引調整。
精簡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
在修訂《股票上市規則》的基礎上,上交所對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按照“搭好體系框架,避免內容大改”的原則,進行了系統性的梳理整合。
也就是說,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方面的內容沒有實質性調整,主要是化繁為簡,歸并整合。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減少層級。精簡長期以來形成的較為繁復的規則體系,將原有基本規則、細則、指引、通知及指南等規則類別,整合為以《股票上市規則》為中心,以自律監管指引、自律監管指南為細化輔助的三層規則體系,既各有側重,又相互銜接。常用規則中,業務指引類規則統一以“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命名,業務指南類規則統一以“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命名。
二是歸并整合。將散見于不同規則的同類事項,實行橫向歸并,形成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購重組、監管職責四大類。其中,整合與公司治理、規范運作有關的現行十余件業務規則,制定《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歸并直通車、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內幕知情人報送等業務規則,形成《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三是統一編號。對《股票上市規則》之下的常用業務規則納入編號管理,依序進行編號,方便市場主體識別和查詢。對于修訂不久或使用效果良好的規則,不修改內容,僅做編號處理。
例如,《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5號——行業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4號——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僅分別重新命名編號為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3號、10號、12號。
四是明確標準。做好上下位規則銜接,將對《股票上市規則》進行細化的規范性內容保留在自律監管指引中,將操作性、辦理性的事項下沉至自律監管指南,并注意規則間的協調統一。將原分散在指南、通知等較低位階文件中的規范性要求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其中不適應的規定。將實踐中執行的合理的監管標準納入規則中,向市場公開,避免“口袋規則”和“隱形門檻”。
例如,修訂《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業務指引》,根據停復牌實踐明確申請文件要求、簡化與重組停牌相關的披露要求等,并命名為《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4號——停復牌》;修訂《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重大資產重組》,明確披露重組提示性公告后終止需遵守1個月內不再籌劃的要求等,并命名為《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6號——重大資產重組》。
值得注意的是,科創板現有規則體系結構較為清晰,本次僅進行統一命名和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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