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加入世貿組織(WTO)20周年之際,回顧中國履行入世時承諾,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貿學院教授、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會研究部主任崔凡認為,一些對中國沒有履行承諾的批評,大都是沒有把中國的承諾和WTO規則搞清楚,而把一些中國沒有承諾的東西強加在中國身上。
崔凡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專訪時表示,如中國當真在有些問題上沒有完全符合WTO的規則,或存在一些模糊地帶,當其他成員覺得中國確實違反WTO規則,那他們就會來起訴中國。“但就被告的次數來看,雖然我們總貿易量和美國差不多,但美國的被告次數比中國多得多。從這個角度分析,中國在WTO履約上應該說做得比較好。”他說。
中國認真履行入世承諾
第一財經:今年的WTO第八次對華貿易政策審議中,出現了一些中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完全履行入世時承諾的評論聲音。你對此怎么看?
崔凡:在金融和電信領域的開放,我認為他們(指責我們履約不到位的人)沒有準確理解當時我們所做承諾。入世時,我們在金融和電信領域承諾的開放,是有大量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的例外的。
目前來看,我們的開放情況符合這些例外要求。我們從來也沒有承諾過在電信領域全面放開股權限制,即使是現在全面放開股權限制的金融領域,也并不是全部完全開放。金融開放有三個維度,在開放程度最高的海南跨境金融服務負面清單上,也有很多限制性條目,我們改革的方向就是逐漸減少這些限制性條目。即使外商投資的股權限制取消,但在業務許可等方面,我們也沒有做到百分百的國民待遇。中國外商投資的負面清單里仍然有金融類條目,只不過屬于國民待遇問題,而不是股權限制問題。
如果真正理解到位,不管在金融還是電信,我們都已經非常嚴格地履約。在政府采購協定方面,我們當時的承諾是盡力參加談判,但沒有說一定要在某個時間點完全成為該協定成員,而入世以來,我們實際上也是不斷積極談判。去年,我們又提交了一版談判的要價清單。所以,一些對中國沒有履行承諾的批評,大都是沒有把中國的承諾和WTO規則搞清楚,而把一些中國沒有承諾的東西強加在中國身上。
在國有企業履約問題上,中國的入世工作組報告寫得很明確,比如,“中國的國有企業僅僅依據商業考慮來購買和銷售貨物商品”。我們是否做到了,這個問題是有爭議的。但問題是,如果以爭端解決為標準來看,我們確實沒有看到有任何一個案例是針對這一點來告中國。有些案件和反傾銷等其他問題摻雜在一起,但沒有專門就“國有企業沒有按照商業考慮購買和銷售貨物”這一條款來告中國的案例。從中國的態度來說,中國愿意跟其他國家就補貼和國有企業問題進行談判。
同時,如橫向來比,在涉及到關稅的WTO爭端解決案件中,中方有47起被訴案件,中國被告的次數比歐盟和美國被告的次數都少得多得多,尤其是少于被訴次數最多的美國。從被訴的次數來說,一般如果WTO成員對履約情況有爭議,這些成員就會起訴。
比如,加拿大因芥菜籽這一產品起訴了中國,而這只是一個很小的產品。我的意思是,如果中國當真在有些問題上沒有完全符合WTO的規則,或有一些模糊地帶,當其他成員覺得中國確實違反WTO規則,那他們就會來起訴中國。但就被告的次數來看,雖然我們總貿易量和美國差不多,但美國的被告次數比中國多得多。從這個角度分析,中國在世貿組織履約上應該說做得比較好。
還有很多例子,我們的關稅按期下降,我們承諾在服務業(開放)100個分部門,現在這100個分部門都實現了開放。此外,現在中國通過區域或者自主開放,所做承諾的比在WTO下的承諾更多。這都是我們履約的證據。
中國從未被“交叉報復”
第一財經:我們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下的案件執行情況如何?
崔凡:一般來說,爭端解決專家小組或者是上訴機構裁決生效后,涉及到的成員要執行裁決結果。如果該成員沒有執行的話,可能對方就會再進行磋商,磋商未果后就會打“執行之訴”。
但中國很少被打“執行之訴”,只有個別案件被打“執行之訴”,主要是一些反傾銷案件,而且都是美國起訴我們。跟蹤后續來看,中國都停止了反傾銷措施或者到期后案件了結。比如,“肉雞案”的“執行之訴”報告于2月28號生效,但在之前一天,中國在2月27號終止了相關的“兩反”關稅。
如果“執行之訴”還是有爭議,即成員對“執行之訴”的裁決還不履行,那就可能會引起交叉報復措施。但中國從來沒有被任何一個國家發起過交叉報復,但美國和歐盟都有過這樣的情況。而且,美國和歐盟不光有對方發起交叉報復的申請,而且WTO甚至裁決允許對其進行報復。這意味著,到最后,美國和歐盟都沒有履行裁決結果,而這種情況中國一個都沒有。所以,從對待WTO裁決的態度上,中國非常充分地履行了裁決結果。
第一財經:中國為何如此認真履約?
崔凡:中國剛入世時,對WTO的國際規則持有學習的態度。因為這套規則都是西方定下來的,我們沒有經驗。在很長一段時間里,中國參與這些規則制定的能力比較欠缺。我們的想法是,既然簽訂了承諾,那就必須去履行。比如,中國談判官員將爭端解決專業小組的裁決結果拿回國內,國內官員的態度是,既然世貿組織做出了裁定,那就沒什么好說的,我們就會履行。
但是情況在美國和歐盟可能就不太一樣。無論是決策機制,還是歐美對世貿組織的理解或解讀程度,都和我們不太一樣。歐美甚至可能覺得自己比爭端解決專家更有權威。而且,這其中確實有一些制衡機制。這就是“全球化不可能三角”的問題,國家主權、全球化程度和國內民主決策機制,不可能同時滿足。
比如說,爭端解決專家小組的裁決可能需要這個成員修改其國內法律。而該成員的國內法,是在其決策機制下,經過不同利益集團均衡得來的結果。如果要因為WTO的裁決結果而修改國內法,該成員還要在國內走程序,說不定遇到的阻力更大。這種情況下,就有了無法履約的情況。也就是說,可能一個WTO成員內部所擁有的制衡決策機制,使得它無法推進履行爭端解決機構的裁決。這等于是全球化和國內決策機制的沖突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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