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案引發了社會許多方面對獨立董事制度的討論,甚至涉及獨立董事的存廢。日前,證監會副主席王建軍在國際金融論壇第十八屆全球年會上公開回應了獨立董事制度改革問題。從他的回應可以看出兩點,一是獨立董事制度不存在廢的問題,二是獨立董事制度需要完善。
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是2001年開始設立的。20年來,獨立董事的監督制約作用已經成為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結構、促進規范運作、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重要一環,也成為了上市公司治理區別于非上市公司的顯著標志。
獨立董事制度有其存在的法律基礎和改善公司治理結構、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等方面的現實基礎,這些已經不用質疑。但康美案所表現出來的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也需要通過改革進行完善。上月26日,證監會起草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下稱“規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就是進一步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的具體體現。
完善獨立董事制度的重要方面,是要充分解決獨立董事權責不夠清晰的問題。這一定程度上體現在人們詬病的獨立董事“不獨立”“花瓶式獨立董事”“只拿錢不做事”等方面。只有權責關系進一步明確了,才能強化對獨立董事履職職責的要求,也才能支持和督促獨立董事切實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從而形成各方歸位盡責、市場約束有效的制度環境和良好生態環境。
獨立董事“權”的重要表現是知悉企業的實際運營情況并發表自己的獨立意見,甚至有否決權。在美國公司1000強中,獨立董事甚至占到了11成,并且是擁有相當大話語權的,這是這些公司的獨立董事們“愿意干”的重要基礎。上述“規則征求意見稿”中很多規定就是賦予了獨立董事更多獨立的權力,比如規定在全體獨立董事一致通過后,可以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對公司的具體事項進行審計和咨詢。這說明國內公司中獨立董事的作用還在增強。
如果以后真的這樣,就可以有效避免康美案中公司虛假陳述而獨立董事沒有反對意見的問題。這就是涉及獨立董事以后的“責”。不管獨立董事的薪酬是否與其承擔的風險相匹配,既然擔任了這個職務,就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勤勉盡責。在康美案中,一些獨立董事以“沒有發現虛假陳述、并不知情、沒有參與動機”等作為抗辯理由,根本站不住腳,也不會為法院采納。法院最終認為其雖未參與造假,但未勤勉盡責、而且已經簽字、即應承擔責任,這是法院作為判決的依據。這中間最關鍵的就是“責”。
對獨立董事們來說,除了法律法規上的硬性責任,還有社會責任。從現在獨立董事群體的構成看,很多都是在相應領域具有一定話語權的人,也可以說是知名人士。之所以有話語權,之所以是知名人士,就說明他們有著廣泛的社會基礎和認同感。
但既然擔任了獨立董事,除了薪酬之外,還要充分認識到自己的社會責任,愛惜自己的羽毛。已經有專家提出,在健全提升獨立董事履職效能的長效機制方面,可以考慮引入聲譽機制等,建立獨立董事履職評價獎懲機制并與人才庫和誠信檔案相關聯。
總之,獨立董事制度面臨著各方面的完善,其中最重要的是權責的進一步明確,這需要法律法規方面的與時俱進。一方面要促進《公司法》等方面法律的修訂,也包括上市公司監管條例等相關規則統籌完善,從而系統性安排獨立董事在法律法規上的地位和作用。同樣重要的是,獨立董事們也要堅持敬畏市場、敬畏法治、敬畏專業、敬畏風險原則,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作為自己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任何一個職業,不但有法規上的強性約束,也包括從業者的自我約束,這對處于利益旋渦中的獨立董事們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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