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銀保監會發布的一份評估結果顯示,2021年1857家銀行保險機構治理監管評級結果主要集中在B級和C級,與2020年大致持平。
其中,被評為C級(合格)的機構最多,共1100家,數量占比59.24%;其次是B級(較好),共366家,占比19.71%;兩者合計占比78.95%。被評為D級(較弱)的機構共253家,占比13.62%;被評為E級(差)的機構共138家,占比7.43%;無A級(優秀)機構。
根據《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銀保監會開展了2021年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根據結果,共有1857家參評機構,商業銀行為1673家,保險機構為184家。
據悉,公司治理監管評估主要從黨的領導、股東治理、董事會治理、監事會和管理層治理、風險內控、關聯交易治理、市場約束、其他利益相關者治理8個維度,合規性和有效性2個角度對參評機構進行綜合評估。
評估結果顯示,近年來在監管推動下,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意識逐步提高,公司治理建設和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不容忽視,需要引起關注。
具體而言,在黨的領導方面,部分機構黨委前置研究重大經營管理事項落實不到位。有的機構個別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未經黨委會研究討論直接提交董事會或高管層決策。
股東治理方面,一是部分機構股東行為不合規不審慎,表現為:股東入股資金不實、違規股權代持、主要股東違反“兩參一控”規定、主要股東違規干預經營管理、中小股東未能有效參與治理等;二是部分機構股權管理不規范,表現為:股東資質未能持續符合監管要求、股東股權質押比例過高、銀行變相接受本行股權質押并提供授信、股東持股比例超過監管限制。
董事會治理方面,一是部分機構董事會運作不規范,表現為:董事缺位或任職超期、董事履職保障不到位。二是部分機構獨立董事人數不足、獨立性缺失,董事履職不到位,表現為:獨立董事人數及履職時間不符合監管要求、董事較少發表意見、董事會及下設專門委員會架構不完善。三是部分機構發展戰略不科學不審慎,表現為:發展戰略較為激進、擴張沖動較強、發展審慎性不足。
在監事會和高管層治理方面部分機構監事會和管理層運作不規范,表現為:監事會構成不符合監管要求、監事會監督作用發揮不足、高管配備不足或長期缺位、高管違規兼任;此外,部分機構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表現為:內部問責機制存在缺失、薪酬制度體系不完善、績效考核指標設置不合規、對績效考核制度及執行情況的監督評估不足。
在風險內控方面,部分機構風險管理體系不健全,風險管理能力不足,表現為:風險管理機制不健全、與控股股東間的風險隔離未落實、并表管理能力不足;同時,部分機構合規內控不完善,表現為:合規意識不牢、案件風險突出;另外,部分機構內部審計不健全,表現為:內審機制不完善、內審部門缺乏獨立性。
在備受關注的關聯交易治理方面,部分機構關聯交易管理機制不完善,表現為:關聯交易管理制度不完備、關聯交易管理組織架構不健全、關聯方認定不全面且更新不及時;同時,部分機構關聯交易審查不到位,表現為:關聯交易審查不合規、關聯交易集中度較高;另外,部分機構關聯交易內部監督機制不完善,表現為:內部審計監督缺位、集團內關聯交易管理不到位。
在市場約束方面,部分機構信息披露內容不全面、不準確,不同程度存在未逐筆披露重大關聯交易類型及金額、未披露外聘中介機構情況、未披露重要員工薪酬信息、未披露風險信息、對股東股權質押凍結情況披露不準確或不充分等情況;此外,部分機構負面輿情造成不良市場影響,受到社會高度關注。
銀保監會同時指出,部分機構利益相關者參與程度有限、部分機構社會責任意識仍需提升、部分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到位。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繼續做好評估反饋等后續工作,督促參評機構認真整改發現的問題,加強對評估結果的應用,堅持問題導向,持續加強和改進公司治理監管,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改革不斷取得新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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