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推動我國數字經濟健康發展進行第三十四次集體學習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糾正和規范發展過程中損害群眾利益、妨礙公平競爭的行為和做法,防止平臺壟斷和資本無序擴張,依法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10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正草案)》(下稱《修正草案》),這為貫徹落實“防止平臺壟斷和資本無序擴張”的規范發展要求提供了制度建設方案。在《修正草案》中增加了專門針對平臺經營者壟斷行為的條款,譬如,第10條明確禁止平臺經營者濫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臺規則等排除、限制競爭,第22條將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等設置障礙和進行不合理限制的行為,納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之中。
當前,各大平臺企業已由早期提供單一化場景和功能,逐漸向多場景、多功能、全空域的平臺生態系統發展。平臺生態系統在動態擴張中,基于“數據+算法”的驅動形成多輪、多向交互,向各市場傳導數據與算法優勢。為此,《修正草案》專門新增規定提及“數據和算法”優勢。因此,準確理解和掌握“數據和算法”在平臺反壟斷治理中的定位與作用,將有助于優化現有反壟斷法律制度對平臺壟斷問題的適用。
平臺生態系統加劇平臺生態型壟斷
1.“數據+算法”的雙輪驅動放大競爭差距。
在“數據+算法”雙輪驅動下的平臺生態系統,往往能夠擁有其他單一化平臺難以企及的競爭優勢。這種競爭優勢會在“數據+算法”形成的生態型回路中不斷放大,即通過整合海量且多樣化的數據喂養算法,優化和提升算法的精準度;算法的優化和提升,又能提高對數據的抓取和分析效率,實現商品和(或)服務質量的提升,強化網絡效應、擴大規模效應、固化鎖定效應,由此形成難以突破的生態型競爭格局,固化和強化平臺壟斷的風險。
2.“數據+算法”反饋回路對用戶形成鎖定。
平臺對消費者用戶的鎖定效果一般取決于網絡效應。在平臺經濟顯著的網絡效應與交互傳導作用的影響下,對用戶個體而言,擁有大量用戶的平臺的價值是難以被用戶量較小的平臺所替代的,較高的轉換成本及用戶黏性能阻止用戶轉移到其他替代性平臺。用戶在轉向新平臺時,需要承擔一定損失,主要體現為學習成本及數據成本等。用戶所使用的平臺生態系統服務越多,其在留存在生態系統內部的數據也越多,轉換到其他平臺所承擔的成本也越高。
不僅如此,由于多元生態系統能在全商品和(或)服務類場景下,滿足用戶的衣、食、住、行、醫等全方位的需求,故用戶對不斷同質化競爭的平臺多元生態系統的依賴越發強烈,這也促使平臺對“數據+算法”在多場景、多功能下的使用更加頻繁,由此形成的反饋回路更加牢固和精準。
3.“數據+算法”優勢在多元市場形成交互傳導。
平臺生態系統的“數據+算法”雙輪驅動機制,使其在數據和算法方面具有的優勢得以交互傳導,并在交互傳導中得到不斷的鞏固和強化。基于平臺生態系統的共享機制,其不僅能在跨界競爭中擴大經營范圍,節約運營成本,實現利潤最大化,還能形成傳導效應,將平臺在其核心市場上的競爭優勢傳導至相鄰市場或關聯市場,不斷擴張“生態版圖”,從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中獲益。
隨著平臺生態系統在動態擴張,平臺會在“數據+算法”的雙輪驅動下形成多輪、多向交互,向各市場傳導數據與算法優勢,不斷強化對各端用戶的鎖定效應,激發需求端價值性協同產生,實現需求端范圍經濟。通過用戶數據資源的積極共享與深度使用,實現全系統協同,最終完成競爭優勢構建。
平臺生態型壟斷帶來的現實風險
1.生態系統擴張引發市場過度集中風險。
平臺生態系統在發展過程中,會通過收購、合并等方式吸納其他領域的商品服務,由此實現對生態系統的擴張。此過程不僅是其實施經營者集中的過程,同時也是對數據以及技術聚合的過程。因為平臺生態系統不僅能夠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同時還匯聚大量用戶數據以及先進的技術,由此實現生產要素的大量聚集,引發市場過度集中的風險。
2.平臺雙重身份引發不公平競爭風險。
在平臺生態系統中,主導平臺往往具有雙重身份,其既是“管理者”又是“經營者”。雙重身份可以使主導平臺更好地掌控生態系統的運作,但同時也可能會損害生態系統的開放性。平臺作為“經營者”時,其根本目的在于實現利潤最大化,因此可能會利用其作為“管理者”的權力,對競爭對手實施不正當的干預行為。
一方面,主導平臺的“經營者”身份使其很難保持中立。主導平臺在憑借關聯業務向其他領域跨界經營的過程中,可能會基于私利實施反競爭行為限制競爭對手;另一方面,主導平臺的“管理者”身份使其成為了生態系統的規則制定者。平臺生態系統內部的其他經營者須遵守其制定的規則,而這些規制往往是基于主導平臺的利益制定,可能會犧牲平臺內其他經營者的利益。這一點在《修正草案》第22條中有所體現,利用平臺規則設置障礙的行為被明確納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之中。
3.生產要素聚集和競爭約束缺乏會抑制創新。
《修正草案》在第1條中增加了“鼓勵創新”,這意味著創新將成為反壟斷法所保護的對象。然而,平臺生態型壟斷也會對創新構成實質性威脅。
首先,平臺生態型壟斷會抑制生態系統外部的創新,即在平臺生態型壟斷下,其他競爭者因市場結構、競爭行為干涉等兩方面外部原因難以開展有效創新。由于數據、資本等要素會不斷向平臺生態系統聚集,限制了其他經營者獲得進行創新的必要資源,致使這些經營者難以獲取用于創新研發的充足數據和資金。
其次,平臺生態型壟斷也會抑制生態系統內部的創新。當平臺生態型壟斷形成時,由于市場缺乏有效的競爭約束,平臺生態系統在不通過創新維持競爭優勢的情形下,亦能獲得大量利潤。同時,生態系統內的其他合作企業,由于受作為“管理者”的主導平臺管控,其創新活動往往會受到抑制。
規制平臺生態型壟斷的可行方案
基于系統觀念把握平臺生態系統運行規律,分析其生態型壟斷的形成機理,需要對現行競爭法治理體系予以更新,對數據與算法要素及其雙輪驅動模式進行多維治理,避免平臺生態系統趨于壟斷,無序擴張。同時,生態系統中包括消費者以及經營者在內的多元主體應積極配合,實現多元共治,以真正促進和維系平臺生態的健康有序發展。
1.強化數據濫用風險的防范。
針對平臺生態系統的數據治理,應加強對濫用數據行為的監管,防止平臺基于生態型壟斷地位而實施的數據拒絕交易和限定交易等限制、排除競爭行為的發生。雖然,平臺掌握了大量數據,同時也掌管著生態系統數據流通的關鍵渠道,但生態系統本身可能并不滿足必需設施的適用條件。若強行適用可能會影響平臺生態系統的運行,甚至威脅數據安全,得不償失。
第一,數據交易可適用《數據安全法》第19條,實現數據交易市場化。當然,由于還存在為限制、排除競爭而封鎖數據的情況,故此種完全依賴市場交易的方式可能不能徹底解決問題。對此,可借鑒《歐盟數字市場法》的規定對具有“守門人”角色的平臺施加法定義務。
第二,數據流通可通過用戶的數據可攜帶權得以實現。《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5條規定了用戶數據可攜帶權,不僅能夠保障用戶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約束平臺生態系統下數據成本對用戶形成的強鎖定效應。
2.建立算法解釋權和算法場景化監管。
實踐中不乏利用算法技術實現不正當目的的行為。對此,需要借助科學合理的監管機制確保算法技術在生態系統下能在合法合規的軌道上運行,真正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增進人民福祉。目前,監管算法的最大阻礙在于算法本身的秘密性,同時算法的功能可能會因具體場景發生變化,這也會增加算法監管的難度。
第一,引入算法可解釋權。算法本身具有高度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并且算法本身涉及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若要求完全公開算法的底層運算代碼或者運算機制,不僅消費者、監管者難以理解,且還可能被競爭對手解析而喪失競爭力。對算法透明度的落實,應該通過算法解釋權實現,平臺需要對算法作出決策所依據的基本規則和標準進行闡述。
第二,確立算法的場景化監管規則。由于平臺生態系統在應用算法技術時,存在多種場景,即便是相同的算法,由于不同場景所輸入變量以及數據內容等均存在差異,算法所產生的結果可能截然不同。因此,建立算法的場景化監管意義重大,需對算法技術以及算法技術應用的具體場景進行分類和分級監管。
3.構建平臺生態系統內外圈層的多元協同治理。
系統觀念要求從事物的總體與全局上、從要素的聯系與結合上,研究事物的運動與發展,找出規律、建立秩序,實現整個系統的優化。“數據+算法”雙輪驅動的生態系統運行過程中,涉及平臺、平臺內經營者以及消費者等多方主體。因此,治理平臺“生態型壟斷”不僅需要政府有為,還需充分保障平臺、消費者用戶等多元主體積極參與平臺治理,構建多主體、多維度、多層級、多場域、多價值、多要素的多元共治理念與模式,結合平臺生態系統運行規律,探索建立平臺生態系統內外雙圈層的治理格局。
4.內部圈層。
平臺生態系統內部圈層包含主導平臺及其旗下業務、消費者以及平臺內商家等主體。
一是平臺。平臺生態系統中的主導平臺兼具企業與市場二重性,其作為管理者在管理平臺事務時,可能會基于自身利益需要損害平臺內用戶的利益。因此平臺自治非常關鍵,只有平臺能夠自治,才能夠為平臺競爭合規提供保障。
二是商家。對商家而言,其可能受到主導平臺的不正當干預,或遭受“數據霸權”減損商家利益。對此,亟待進一步明確生態系統的“管理者”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清單,使平臺生態系統內的合作經營者在受到不正當限制時,向有關部門進行申訴有理可據、有章可循。
三是消費者。對消費者而言,應當積極組織開展消費者數據安全等教育活動,提高消費者自身的保護意識和維權意識。由于消費者本身力量薄弱,因此還需進一步暢通消費者投訴舉報機制,完善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并參照《數據安全法》第12條的規定,為舉報和投訴的人提供一定的保障,使消費者能夠消除后顧之憂,對平臺生態系統違法行為形成有效的監督和威懾。
5.外部圈層。
一是政府及有關部門。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強化對平臺經濟領域壟斷行為的規制時,需堅持科學審慎原則,避免“大即是壞”的思維定式,正確認識平臺生態系統健康發展與促進平臺經濟發展目標實現的一致性與協同性。為此,應正確把握平臺及其生態系統的運行規律,科學采用識別方法和工具,實現對平臺生態型壟斷的精準識別和監管。在此基礎上,還需全面推進公平競爭審查,防止政府及有關部門過度和不當干預市場。這一點在《修正草案》第5條中有所體現,“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定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二是第三方社會組織。社會組織也是平臺生態系統的外部治理主體。可以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發揮正向自律管理職能,通過制定行業規范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尤其是針對平臺生態系統數據的采集和使用等多環節的規范,以及算法技術應用的行為規范,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陳兵系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林思宇系南開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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