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某社交平臺難以打開某短視頻平臺鏈接、一些平臺出現某些平臺字眼會被屏蔽長時間以來,網民在登錄各大互聯網平臺時往往會遇到被限制網址鏈接識別、正常訪問等問題。但伴隨著互聯網行業專項整治行動的開展,巨頭之間正在一步步拆下圍墻。
那么在海外市場上,各大互聯網巨頭之間互聯互通是否存在挑戰,又是如何解決的?
在近日的一場“互聯互通與中小企業發展專題”研討會上,密歇根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包丁裕睿分享了關于“互聯互通與企業的走出去戰略”的話題。
他首先提到,互聯互通推進過程中,下一步需要明確的法律標準,比如從對象來看,是對三個互聯網巨頭之間的互聯互通,還是大企業和中小企業進行互聯互通?不僅大企業向中小企業開放,中小企業是否也應該向大企業開放?以及互聯互通的標準、制裁依據方面標準也需要進一步明確。
包丁裕睿以今年6月,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對一年前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起訴臉書做出中間性裁決的案件為例,分享了關于海外國家法律是如何考慮平臺互聯互通問題的。
FTC于去年起訴臉書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兩項,一個是經營性集中的問題,涉及此前臉書對Instagram和WhatsApp的收購,第二是臉書存在反競爭的平臺性問題,即所謂的封禁行為和拒絕對第三方開放API的互聯互通的問題。
在FTC起訴臉書的起訴書里,主要事實是臉書拒絕對第三方開放平臺API接口。由于臉書在社交網絡領域具有極高重要性,新興初創企業若沒有臉書的API接口訪問權限,可能會面臨倒閉的風險。臉書封禁的行為對新興初創企業產生較大影響。
根據美國的判例法也就是“Aspen標準”,在例外的情況下,單個拒絕交易的行為可能會違反了反壟斷法。
Aspen滑雪場案件標準,來自于卡羅拉多州Aspen地區的一次訴訟。該地區有四家滑雪場,其中三家滑雪場歸屬于同一家公司,另外一家滑雪場歸其他公司所有,當時四家滑雪場共同推出聯票,用戶可以買通票后任意選擇滑雪場地,但是后來擁有三家滑雪場的企業覺得不劃算,拒絕和第四家滑雪場推出聯票,僅推出自己三家的聯票,這時擁有第四家滑雪場的公司將之起訴。當時法院提出,滿足三個條件認為是違反反壟斷法,第一,交易曾經在雙方之間發生過、但是后來交易被某一方中斷;第二,拒絕交易的產品和服務是該壟斷者同時以同等條件為其他競爭者進行提供的服務;第三,中止交易的目的是為了反競爭行為。
包丁裕睿認為,如果某些國內巨頭之間的封禁爭議放在這里可能會滿足標準,因為它們之前曾有互聯互通,此后因為競爭的原因取消了互聯互通,這時適用于Aspen法案。
包丁裕睿表示,美國立法機關已經嘗試推出一些立法,比如去年5月推動健康信息的互聯互通已經成功通過,這在價值判斷上得到大多數立法者的認可。而在今年眾議院也在嘗試通過有關“互聯互通”的法案,比如平臺互操作性和具有生態意義上的大型平臺的自我優待和對其他競爭者的歧視性的法案。
此外,歐盟數字市場法也有提到,針對大企業和具有特定市場和優勢的企業應該開放互聯互通。“大型企業或者守門人向中小企業單向的互聯互通已形成價值共識,但是中小企業是否應向大企業互聯互通,這個問題還有待進一步凝聚價值共識。” 包丁裕睿表示。
如果從國際合作的角度來看互聯互通,包丁裕睿還提到了去年年底中國與東盟、日韓、澳新15國正式簽署的《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簡稱“RCEP”),其中除了傳統貿易,出海的企業同時也要關注服務貿易和電商商務、競爭和中小企業等問題,我國也應積極推動這方面的立法和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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