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湧青/文
10月14日,黑龍江銀保監局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1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哈爾濱市某銀行以“未采取有效措施,識別和核實客戶身份”的反洗錢工作缺失為由,除處罰30萬元外,還有2名銀行相關責任人遭到警告,這是銀保監系統首次對銀行以反洗錢工作不力為由開出罰單,意味反洗錢監管正式進入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雙線監管的時代。
人民銀行與銀保監會本來就都對反洗錢工作負有監管責任,因此雙線監管銀行的反洗錢工作并不值得驚訝,人民銀行在反洗錢工作上偏向專業層面的監管,銀保監會則從處罰可能影響人事升遷的行政管理層面上,督促銀行落實反洗錢工作。
銀保監會在處罰銀行反洗錢工作不力上,可直接引用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對銀行違反反洗錢工作要求,責令給予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紀律處分;或是給予警告、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嚴重者還可以直接吊銷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甚至是終身任職資格。
目前銀保監會對于反洗錢監管最重要的依據,是上述2019年1月發布的1號文。對銀行來說,1號文有三大重要影響,首先除了明確了銀行董事會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必須承擔最終責任外,也明確銀行高級管理層必須承擔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的實施責任。
其次,1號文也對銀行的反洗錢工作提出全面要求,要求銀行須將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內,并要求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建立健全職責邊界清晰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治理架構;最后則是對反洗錢實際作業中的客戶盡職調查、資料保存、大額和可疑交易申報及信息保密、內部審計及反洗錢培訓計劃和定期培訓等方面,給予銀行清楚的規范。
上述這三大影響與人民銀行規定保持一致,但對銀行從業人員來說,銀保監會1號令更重要的是對銀行人事升遷的影響,特別是要求個人在申請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時,擬任人必須熟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律法規,也必須接受必要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同時通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包含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容在內的任職資格測試后,才能準予上崗。
銀保監會在2019年1月發布1號令后,又接著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銀行業保險業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38號),要求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情況納入日常監管工作范圍,在現場檢查工作時,會重點對銀行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控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238號文還提到銀保監會將加強與人民銀行的溝通協作,在規則制定、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及行政處罰工作中,與人民銀行加強溝通協調,推動形成監管合力,這也是銀行反洗錢工作將面臨雙線監管最直接的來由。
上周專欄已分析,FATF(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在10月6日公布對中國2021年的“強化后續報告”(FUR)中,有6條不合規內容需要改進,未來銀行面對的反洗錢監管毫無疑問將更為嚴格,人民銀行與銀保監會對反洗錢的雙線監管態勢,勢必造成銀行反洗錢工作壓力倍增。
銀行一方面要根據銀保監會2019年1號文,及人民銀行各項反洗錢規定,對銀行內控制度進行完善及更新,確保內控制度得以真正實施;另一方面,則需對反洗錢檢查中的處罰實務要點,例如高管履職不充分、客戶身份識別不到位、未持續進行客戶身份識別、大額及可疑交易的錯報、漏報,及未根據不同層級和不同崗位開展反洗錢培訓等,進行逐項辨識和整改,才能降低遭人民銀行或銀保監會處罰的機率。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凱會計師事務所反洗錢項目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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