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湖股份10月12日晚間發布公告稱,公司近日獲悉,公司全資子公司青海鹽湖能源有限公司(下稱鹽湖能源)于2021年10月11日收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出具的《關于對青海鹽湖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礦罪的告知函》,鹽湖能源歷史上在未取得探礦證、采礦證的情況下,對青海省天峻縣木里煤田聚乎更礦區七號井煤炭資源實施開采的行為涉嫌非法采礦罪。
公告稱,根據《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告知函》及相關法律法規,鹽湖能源未來需要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費用,目前,鹽湖能源正在與有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具體賠償金額以鹽湖能源最終簽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協議為準。如未來實際繳納的賠償金超過公司已計提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金額,將可能對公司繳納當期的業績及財務狀況產生不利影響。
近段時間以來,鹽湖股份禍事不斷。
10月11日晚間,鹽湖股份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深交所下發的監管函顯示,公司2021年9月25日披露《關于向匯信資產及其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暨關聯交易事項進行追認的公告》顯示,公司在原子公司青海鹽湖鎂業有限公司、青海鹽湖海納化工有限公司重整期間為青海匯信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子公司鹽湖鎂業、海納化工代墊了部分工資、社保、天然氣等費用。公司相關代墊事項構成財務資助及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相關的審議程序及披露義務。遲至9月24日,公司召開八屆董事會第八次(臨時)會議對相關事項進行審議并披露。截至披露日,公司因相關事項對鹽湖鎂業、海納化工的其他應收款余額合計約3.14億元。
深交所指出,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1.3條、第7.4.3條、第7.4.4.條,《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1.2條、第6.2.3條、第6.2.4條的規定。
此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日前發布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處罰〔2021〕71號)顯示,2021年9月17日,市場監管總局對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鹽湖股份”,000792.SZ)不正當價格行為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160萬元。
二級市場上,截至今日收盤,鹽湖股份跌逾1%,報28.67元,總市值1558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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