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中國民辦教育協會發布《校外培訓機構房租有關問題的行業意見書》。針對現有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退租問題提出行業意見。《意見書》指出,在“雙減”文件印發前,校外培訓機構如已簽訂合同承租房屋,用于開展學齡前兒童線上培訓或學齡前兒童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和普通高中學生學科類培訓的,可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主張構成情勢變更,并與出租方重新協商變更租金標準、租賃期限等,也可以與出租方協商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不應將此視為違約,不應收取違約金,并應退還押金和所預付的部分租金。
據悉,“雙減”政策發布后,現有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需要盡快轉變業務模式或轉行退出,不少機構原先承租的辦學場所需要緊急退租,并將租金用于退還學費、裁減員工補償等。但一些機構出現了退租困難并存在被要求支付違約金,且押金和已預付的租金無法退還等問題。
對此,中國民辦教育協會征求了有關部門意見,并實地調研走訪,以及向參與立法人員、法學專家、專業律師等人士進行了專門咨詢,發布《中國民辦教育協會關于校外培訓機構房租有關問題的行業意見書》,供有關校外培訓機構與出租方協商變更或解除辦學場所出租合同時使用。
中國民辦教育協會表示,如校外培訓機構與出租方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校外培訓機構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協會將為有需要的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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