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之后,去銀行辦理某些業務,將有更嚴格的要求。比如:在銀行存取5萬元以上現金,不僅要核對身份證,還要登記資金的來源或用途;在自己沒有開戶的銀行用現金購買5萬元以上的黃金制品,要登記基本信息,并留存身份證復印件;在銀行開保管箱也要登記實際使用人的個人信息,并留存其身份證復印件。近日,央行、銀保監會和證監會三部門聯合印發《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文件在現行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現行《辦法》)基礎上進行了修訂,有助于完善我國的反洗錢監管制度,提高反洗錢工作水平。《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明確各金融行業客戶盡職調查具體要求,強調基于風險的盡職調查措施和持續的盡職調查措施,要求金融機構對高風險情形強化盡職調查,允許金融機構對評估出的低風險業務、客戶采取簡化盡職調查措施,參照國際通行標準,完善受益所有人識別要求以及代理行、匯款、通過第三方開展盡職調查、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等特殊業務下的盡職調查要求。《辦法》完善了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的具體要求。
相比現行《辦法》,3月1日將要實施的新《辦法》對客戶來說在哪些方面有變化呢?
北京青年報記者發現,現行《辦法》第八條規定“ 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而新《辦法》第十條是“ 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識別并核實客戶身份,了解并登記資金的來源或者用途。”
兩相對比,可以發現,新《辦法》不僅要識別核實客戶身份,還要求銀行登記客戶資金的來源或用途。
此外,新《辦法》還擴大了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需要進行盡職調查的業務范圍。
現行《辦法》規定“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新《辦法》的相關條文除了保留“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還增加了“實物貴金屬買賣、銷售各類金融產品”兩項,但把門檻提高到了“單筆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此外,對于保管箱服務,現行《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并沒有提出具體的要求。新《辦法》則明文規定“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當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登記實際使用人的姓名、聯系方式、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并留存實際使用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相比現行《辦法》,新《辦法》明確了可操作的細節。
據了解,新《辦法》修訂完善并擴大現行《辦法》的適用范圍,增加非銀行支付機構、理財公司以及各類新增的金融機構,同時補充完善客戶盡職調查的相關要求。補充完善電匯、受益所有人識別、通過第三方開展盡職調查、代理行、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新技術(非面對面開展業務)、壽險受益人識別、客戶盡職調查兜底要求以及核實身份的時機等相關要求。
據悉,央行等部門下一步將持續做好《辦法》的落地實施工作,督促金融機構不斷提高反洗錢工作水平,規范反洗錢履職行為,切實做好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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