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保監會:恢復征收銀行業監管費,此前持續降低相關費率
1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證券期貨業、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表示,自2021年1月1日起,銀保監會恢復征收銀行業監管費。
據介紹,銀行業監管費包括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通知》指出,收費標準暫按照暫免征收政策出臺前的收費標準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征收銀行業監管費以來,相關監管費率持續降低。
復征監管費
暫免征收政策指的是2017年6月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關于暫免征銀行業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的通知》。該通知指出,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暫免征銀行業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
在暫免征收政策出臺前,收費標準參照的是201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發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費等收費標準的通知》發布的《銀行業監管費收費標準》。
根據《銀行業監管費收費標準》,在機構監管費方面,費用按被監管單位上年末實收資本的一定比例并考慮風險因素計收。具體收費標準為:機構監管費=上年末實收資本×0.05%×風險調整系數。
在業務監管費方面,按被監管單位上年末資產總額減去上年末實收資本后的一定比例分檔累加并考慮風險因素計收。具體標準為:業務監管費=(上年末資產總額-上年末實收資本)×分檔費率×風險調整系數-境外分支機構向所在國家繳納的監管費。
業務監管費按照被監管機構的資產規模分檔遞減,分段計收。其中,2015至2017年的分檔費率為:6萬億元(含6萬億元)以下部分為0.03483‰,6萬億元以上至9萬億元(含9萬億元)部分為0.0243‰,9萬億元以上至12萬億元(含12萬億元)部分為0.0162‰,12萬億元以上至15萬億元(含15萬億元)部分為0.0081‰,15萬億元以上部分免收。
以上兩個費用提到的風險調整系數均根據被監管單位的監管評級確定,其中一級為0.85,二級為0.92,三級為1,四級為1.08,五級為1.15。
持續降低費率
銀行業監管收費開始于2004年,彼時,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監管收費制度的實施問題答記者問時曾指出,監管收費對象包括:各類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郵政儲蓄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銀監會監管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
“同財政撥款相比,實行監管收費更能強化監管當局和被監管機構的監管成本和監管效率觀念,促進實現有效銀行監管。”銀監會表示,進行監管收費有三個主要原因,一是有利于實現有效銀行監管,二是實行監管收費符合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三是實行監管收費可與國內其他監管機構保持一致。
2017年,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推出新的降費措施,要求兌現全年為企業減負萬億元的承諾。其中,暫免征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費。會議指出,持續推出減稅降費措施,讓企業輕裝上陣,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培育我國競爭新優勢的重要舉措。
此前,相關業內人士曾對該舉措發表評論稱,與實體經濟疲弱相映襯的是銀行業面臨的風險上升、效益滑坡的壓力,暫免監管費可以適當減輕銀行機構的負擔,體現的是國家對金融業發展的呵護。
事實上,在免征之前,銀監會相關費率已經在持續降低。
以業務監管費中的分檔費率為例,2004年的收費標準為:資產在3萬億以下,按資產的0.02%收取;3-4萬億部分,按0.015%收取;4-5萬億部分,按0.01%收取;超過5萬億部分不計收。
2013年的分檔費率就進行了一定的下調,具體為:6萬億元(含6萬億元)以下部分為0.0043%,6萬億元以上至9萬億元(含9萬億元)部分為0.003%,9萬億元以上至12萬億元(含12萬億元)部分為0.002%,12萬億元以上至15萬億元(含15萬億元)部分為0.001%,15萬億以上部分免收。
而2014年和2015年的分檔費率按2013年的標準逐年遞減10%,而2016年的收費標準則進一步體現了該趨勢。
“監管收費標準是根據金融機構資產規模的大小來確定的。資產規模越大,收費標準越低。隨著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的補充和資產的增長,監管收費的比例會逐步下調。”銀保監會此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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